1.讯问犯罪嫌疑人。讯问犯罪嫌疑人,是侦查人员为了查明案件事。实,依照法定程序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问的一种诉讼活动。
讯问犯罪嫌疑人只能由侦查人员进行,讯问时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应让犯罪嫌疑人陈述有罪的情况或无罪的辩解,应制作讯问笔录。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并应出示侦查机关的证明文件,传唤持续的时间比较长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讯问不满18岁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 ,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教师到场,这是为了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充分体现了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人道主义精神,也有利于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教育。在侦查机关一先次讯问后或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犯罪嫌疑人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2.询问证人。询问证人,是指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以言词方式向了解案件情况的人进行查询的一项诉讼活动。
询问证人只能由侦查人员进行,地点可以是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必要时也可以通知证人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侦查人员必须出示侦查机关的证明文件。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应制作笔录。
询问证人,应当告知他要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承担的法律责任。询问不满18岁的证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询问被害人,适用询问证人的规定。
3.勘验、检查。勘验、检查,是指侦查人员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进行实地观察、检验,以发现和收集犯罪活动所遗留的痕迹和物品的诉讼活动。主要包括:
(1)现场勘验。指侦查人员对犯罪现场进行观察、摄像、拍照,对现场遗留的与犯罪有关的物品进行提取、保全的活动。其目的是查明与犯罪有关的情况,发现和收集证据,研究分析案情,判断案件性质,确定侦查方向和范围,为破案提供线索和证据。发案地公安派出所、驻乡人民警察或者保卫组织要妥善保护现场,注意保全证据,控制犯罪嫌疑人,并立即报告主管部门。侦查人员接到通知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勘查现场,应当持有《刑事犯罪现场勘查证》。必要时,也可以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现场勘验。
(2)物证检验。指侦查人员对收集到的物证进行检验、核对,确定其特征,进而确定该物证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的活动。物证检验应由侦查机关的侦查人员进行,必要时,可以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检验。
(3)尸体检验。指通过尸体解剖和尸表检验,确定或判断死亡时间、死亡原因、致死工具、致死方法等,以分析案情、获取证据的一种侦查方法。尸体检验应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由法医或者医师进行 。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 ,侦查机关有权决定解剖,但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
(4)人身检查。为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生理状态及病理状态,侦查机关可以对其人身进行检查。除紧急情况外,人身检查必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如果犯罪嫌疑人拒绝检查,而侦查人员又认为有必要检查时,可以强制检查。强制检查只适用于犯罪嫌疑人,不适用于被害人。进行人身检查,应当由侦查人员进行。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侦查人员或医师进行。
(5)侦查实验。侦查实验是指为了查明或确定与案件有关的某一事实或情节在某种条件下能否发生或如何发生,而在同等条件下将该事实或情节人为地加以重演的一种侦查方法。侦查实验必须是为了查明案情 ,在必要时 ,经县级以上侦查机关负责人批准才能进行。侦查实验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者有伤风化的行为。
4.搜查。搜查,是指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的搜索和检查。
搜查必须由侦查人员进行,执行搜查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要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搜查时,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侦查人员进行。
在执行逮捕、拘留时,遇有下列紧急情况之一时,不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1)可能随身携带凶器的。(2)可能隐藏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的。(3)可能隐匿、毁弃、转移犯罪证据的。 ( 4 )可能隐匿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5 )其他突然发生的紧急情况。
对搜查的情况应当制作搜查笔录,由侦查人员、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被搜查人和他的家属不在现场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5.扣押物证、书证。扣押物证、书证,是指侦查机关依法强制收取和扣留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文件的一种侦查方法。其目的县为了取得和保全证据,防止证据被毁损或被隐匿。因此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及时主动进行,以多方获取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以及犯罪情节轻重的一切事实。
向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收集或者调取证据时,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持有公安机关介绍信和侦查人员工作证。
场勘验或者搜查中发现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物证、书证需要扣押的,由现场指挥人员决定。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证据,应当严格保密。与案件无关的物品、文件,不得扣押。对违禁品,无论是否与案件有关,都应扣押,并及时送交有关部门处理。
扣押的物证 、书证 ,要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三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后 ,一份交给持有人,一份交给公安机关保管人员,一份附卷。对物证、书证要妥为保管。对于决定扣押而又不便提取的物品,应当现场加封,妥为保存;对于不能存入卷宗的物证 ,应当拍成照片 ;容易损坏、变质的物证、书证,应当用笔录、绘图、拍照、录像、制作模型等方法加以保全 。不能加封的物品 ,应当责成专人负责保管。
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子邮件、电报的时候,需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然后通知邮电部门或者网络服务单位检交扣押。
需要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邮电部门查询或者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时,必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发出书面通知。
6.鉴定。鉴定,是指侦查机关为了查明案情,指派或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判断,并作出鉴定结论的诉讼活动。
鉴定的范围,包括刑事技术鉴定、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精神病的医学鉴定、扣押物品价格鉴定、文物鉴定、珍稀动植物及其制品鉴定、违禁品与危险品鉴定、电子数据鉴定等。刑事技术鉴定的范围,必须是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文件、痕迹、人身、尸体。
刑事技术鉴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刑事技术部门或者其他专职人员负责进行。需要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发给聘请书。鉴定人应当按照鉴定规则,运用科学方法,客观地作出鉴定结论;对鉴定结论有意见分歧的,应当报送上一级公安机关的刑事技术部门检查核定。《鉴定书》由鉴定人签名并注明技术职称,加盖刑事鉴定专用章。
对鉴定结论,办案单位或办案人认为不确切或者有错误,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合理申请的,应当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但不得强迫或者暗示鉴定人或鉴定单位作出某种结论。
7.通缉。通缉,是指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对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通令缉拿归案的一种侦查方法。
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决定权的上级公安机关发布。
各地公安机关接到通缉令,必须及时布置,积极查缉。查获被通缉人后,要迅速通知发布机关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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