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公安机关的性质和宗旨
我国公安机关是我国历史上最具革命性和进步性的警察力量。这是由公安机关的性质决定的。
一、公安机关的性质
公安机关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中,具有武装特点的治安行政和刑事司法力量。
(一)公安机关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
1、公安机关是与我国国体一致。
2、它表明公安机关在我国国家政权中占有重要地位。
3、公安机关忠实执行国家意志。
(二)公安机关是具有武装特点的治安行政和刑事司法力量。
1、公安机关具有武装性。
2、公安机关负责国家治安行政管理。
3、公安机关参加刑事司法活动。
二、公安机关的宗旨
我国公安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人民警察法》指出:“人民警察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维护人民的利益,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
这一宗旨,是我国公安工作群众路线及其基本方针的基础和出发点,是我国公安机关优越性和公安工作优势之所在。
(一)做人民的公仆和忠诚卫士,人民利益高于一切。
(二)依靠人民的支持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与人民同甘共苦。
(三)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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