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公安机关的职能
一、公安机关的基本职能
公安机关的最基本的职能是:对敌人专政的职能和对人民民主的职能。
这两个基本的职能,是由公安机关的性质规定的。这是对公安机关多种职能的高度概括,集中反映了公安机关作为人民民主专政工具根本属性的要求,既体现了阶级性,又体现了社会性、管理性。
二、公安机关的专政职能
(一)公安机关专政职能的概念。公安机关专政职能,是公安机关机关依法对蓄意破坏和威胁社会主义制度、严重危害人民利益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实行镇压、制裁、控制和改造,以巩固人民民主专政、保卫人民的权利。
1、这一专政职能是专门用以对付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的,是解决敌我矛盾的。其实质是公安机关代表国家和人民对敌人的政治统治。
2、专政对象。公安机关报的专政对象是随社会主义的发展和阶级关系的变化而变化的。专政对象是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不仅包括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主义制度的******分子,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人民利益的严重刑事犯罪分子,还包括对我国进行渗透颠覆的各种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
3、专政手段。公安机关报的专政手段是依据法律和下策对专政对象实行镇压、制裁、控制和改造的各种手段。但是,不能把专政简单地理解为暴力打击。
(二)加强公安机关专政职能是长期的任务。
1、阶级斗争、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和国内外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还长期存在,必定要进行各种颠覆、破坏活动,我国人民民主专政国家同他们的斗争不是短期的。因此公安机关的专政职能只能加强,不能削弱,这是公安工作的长期指导思想。
2、强化公安机关的专政职能,要从侦察、控制、防范、打击、改造等方面实力上加强。归根到底是要从公安组织、公安意识、公安实物和公安信息四个要素上全方位地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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