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申请贷款遇阻,无法乘坐飞机高铁,高消费行为受限制……随着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不断发展与完善,“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惩戒大格局正在逐步构建起来。相关制度举措,对于弘扬诚信精神、培育信用意识具有重要作用。
信用建设是市场经济的基石,市场经济本质上是信用经济。然而,一旦被认定为失信者,是不是就意味着终身要顶着“失信”的帽子?被列入黑名单后,是不是就等于“一失全无”?事实上,造成失信行为的原因纷繁多样,现实中,对于失信的认定也存在“误伤”情况。对绝大多数失信主体来说,也都期待改善自身形象、消除不良影响,能拥有信用修复的机会。
为顺应社会诉求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立信用修复机制的探索一直在进行。不久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明确自2020年1月1日起,纳税人发生未按法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资料备案等事项且已补办的,可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开展纳税信用修复,必将有利于鼓励和引导纳税人增强依法诚信纳税意识,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税收监管机制。
近年来,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成效显著,推动讲诚信、重诚信、守诚信的社会氛围日益浓厚。但也应看到,在对失信主体的管理上,存在着重进轻出的问题;被列入失信黑名单的多,相关退出机制不够完善。这些,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整体成效,也容易累积社会矛盾。因此,必须重视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在加大对失信行为惩戒力度的同时,不断增强信用修复的弹性,使二者相互促进、相得益彰。
作为失信主体的自我纠错机制,信用修复不是给失信主体“断后路”,而是“谋出路”。其目的,不在于简单惩戒失信者,而是帮助更多人明确信用的价值与边界,进而推动建设更加诚信、更加公平的社会。其意义,不仅仅是为失信行为“打补丁”,也有助于提升政府公信力,优化营商环境,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可以说,建立并完善信用修复机制,让信用修复激发更多正能量,不仅仅是为失信者提供纠错的制度化渠道,也将从深层次上推进诚信社会建设,从根本上有利于社会治理。
当然,从整体上看,目前的信用修复机制建设尚处于起步阶段,信用修复在资格审查、过程监督、结果认定等诸多环节,还相对缺乏明确规范和统一标准。加强顶层设计和统筹规划,着力推进法治建设、明确主体责任、统一信用标准、拓宽修复渠道、规范修复流程,让更多人知悉信用修复、善用信用修复,才能激活信用修复机制,与时俱进完善相关制度。
“诚信者,天下之结也”。不断增强社会信用体系的刚性力量,在创新中努力探索信用修复机制,我们就能更好弘扬诚信的价值观念,迎来更加文明和谐的诚信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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